董事會
Board of Directors
- 依據本公司「公司治理實務守則」第20條第3項,董事宜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、技能及素養。
- (一)董事會多元化: 本公司提倡董事多元化政策,董事會成員之選任均以用人唯才,具備跨產業領域之多元互補能力、也各自具有產業經驗與相關技能,以及營業判斷、經營管理、領導決策與危機處理等。
- (二)董事會獨立性: 本公司董事會由 9位董事,包含 3 位獨立董事組成,獨立董事人數占全體董事席次三分之一,且董事間不超過二人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,亦無證交法第 26 條之3第3項及第 4 項規定之情事。
- 本公司董事會首要責任是監督公司守法、財務透明、即時揭露重要訊息,及對公司財務業務能做出客觀獨立之判斷,因此在選任時即已符合法令之要求。
公司治理
Corporate Governance
薪酬委員會
Remuneration Committee
- 委員會成員應定期檢討本規程並提出修正建議。
- 委員定期檢討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標準、年度及長期之績效目標與薪資報酬之政策、制度、標準與結構,並於年報中揭露績效評估標準之內容。
- 委員應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,並依據績效評估標準所得之評估結果,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。年報中應揭露董事及經理人之個別績效評估結果,及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與績效評估結果之關聯性及合理性,並於股東會報告。
審計委員會
Audit Committee
- 本公司設置直接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。依公司規模、業務情況、管理需要及相關法令,設置專任內部稽核主管。
- 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須經董事會同意,並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備查。
- 內部稽核人員資格應符合法定之適任條件,並持續進修到達規定時數。並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、年齡、學歷、經歷、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依規定格式,於每年定期申報證管局備查。
- 本規程依「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」第三條規定訂定之。
本委員會之運作以下列事項之監督為主要目的:
一、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。
二、簽證會計師之選(解)任及獨立性與績效。
三、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。
四、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。
五、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。 - 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,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。
內部稽核
Internal Audit
- 本公司設置直接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。依公司規模、業務情況、管理需要及相關法令,設置專任內部稽核主管。
- 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須經董事會同意,並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備查。
- 內部稽核人員資格應符合法定之適任條件,並持續進修到達規定時數。並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、年齡、學歷、經歷、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依規定格式,於每年定期申報證管局備查。
獨立董事、監察人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
Communication status between independent directors, supervisors, internal audit managers and accountants
獨立董事、監察人與內部稽核主管之溝通方式:內部稽核主管與獨立董事、監察人每年定期(至少每季一次)會議,就本公司內部稽核狀況及內控運作情形提出說明。